原标题:3000万以上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代建
从“鼓励和提倡”到“刚性约束”
3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须代建
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2月27日,省发改委今天召开媒体通气会透露,我省将加快推进代建制。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这意味着代建制在我省由以前的“鼓励和提倡”走向“刚性约束”。
推行代建制是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代建制通过引入代建单位,实现投、建、管、用分离,形成多方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和预防工程领域腐败的制度屏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我省从2004年开始代建制试点,到2013年底,省本级代建项目总规模达到46亿元(含援川项目18亿元),长沙、株洲、湘潭等市也在积极试点和推行。国内咨询权威机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我省代建试点项目出具评价报告认为: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制度较为科学规范,已具备由试点向全面推行的条件。
《意见》明确规定:“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将不再采取自建方式,都要实行代建制。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也鼓励业主单位实行代建制。《意见》同时强调,确因特殊情况(如涉密工程)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需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此外,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和民生工程,具备条件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行代建制。
代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解读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2月27日,省发改委副主任张银桥对《意见》出台的背景、特点以及如何实施进行了解读。
顺应了深化改革、反腐倡廉的时代要求
推行代建制是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推行代建制也顺应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要求,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将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事务交给社会化专业单位,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促进政府转变职能。
代建制通过引入代建单位,能从根本上克服传统自建方式的诸多弊端,实现投、建、管、用分离,形成多方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和预防工程领域腐败的制度屏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明确代建单位控制投资的主体责任,有效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三超”乱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我省从2004年开始代建制试点,到2013年底,省本级代建项目总规模达到46亿元(含援川项目18亿元),长沙、株洲、湘潭等市也在积极试点和推行。从效果来看,国内咨询权威机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我省代建试点项目出具的评价报告认为: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制度较为科学规范;“备案加监管”的试点模式,稳妥有效可行;交付的项目,工程质量优良、投资控制良好、现场安全文明,没有发生一起合同法律纠纷,援川3年任务两年圆满完成,试点取得成功;已具备由试点向全面推行的条件。尤其是2009年出台的《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对确保代建制的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代建制在湖南已是一项成熟的经验。
推行代建制是一项改革创新,涉及观念转变和利益的调整,目前,我省部分地方和部分单位仍存在“等一等”、“看一看”的观望思想,也存在代建项目少、额度小及市州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对推行代建制形成刚性要求,既是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3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代建
一是刚性约束。《意见》明确,“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在这些领域,代建制试点都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和经验,不再采取自建方式,都要实行代建制。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也鼓励业主单位实行代建制。《意见》同时强调,确因特殊情况(如涉密工程)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需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此外,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和民生工程,具备条件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行代建制。
二是规范运作。《意见》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批、代建招标、代建合同、服务取费、部门监管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确保项目代建的规范运作。包括业主单位在项目申报时一并书面提交项目代建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时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并统一纳入全省代建项目库规范管理;代建单位需是符合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并已进入全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的社会化专业单位;代建单位的选择严格按照《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招标确定,并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提交银行履约担保函,自觉遵守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制度并服从监管;实行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代建服务取费执行省物价局的相关规定。
三是部门协同。推行代建制涉及政府多个部门,《意见》要求强化代建制部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代建制管理办法》,调整完善本部门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以适应项目实行代建制后的要求,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制项目的服务和监管工作。要求建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同时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代建单位和协调业主单位的职责。部门协同配合,对推行代建制具有积极作用。
必须代建而未代建的建设项目将问责并通报
一是要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应该充分认识推行代建制的重大意义,要将推行代建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部门及人员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代建制工作。省发改委代建办将切实做好代建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二是要落实任务。各市州、县市区要组织制定推行代建制的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代建制工作的有关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特别是要按照《意见》规定,明确代建项目,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健全从项目申报、审批、代建招标、部门监管等全过程的管理机制,确保应当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全部实行,并规范实施。
三是要强化督查。按照《意见》的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建制工作的督促检查,一方面,对按《意见》规定必须实行代建制而未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实行问责并进行通报;另一方面,加强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督促代建制项目的规范运作。
相关资料:
代建制的定义
所谓“代建制”,是指将项目建设人与项目使用人分离,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代理投资人对项目招标、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和监理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竣工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代建制是现行的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领域推行的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政府对其所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等规定的程序委托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作为代建人,由代建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建成后交付给项目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模式。在这个定义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以及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人,要求为具有相应的设计、监理或咨询等资质并经政府投资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取得代建许可的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委托勘察设计及监理、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决算、项目移交等,覆盖了除资金筹措与供应以外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全部工作内容。项目使用单位即使用人,指对建成后的政府投资项目拥有具体使用权的单位,如代建项目为公共设施,则是指承担该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责任的单位。
代建制的实质
代建制的实质,是把过去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职责在建设期间划分出来,以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替建设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的职责。代建制的实质有两种含义:
1、用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代建人)管理取代临时筹组的非专业的实施机构管理。其好处包括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促进第三产业——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等。
2、让代建人承担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责任。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代建人要“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即完成传统项目管理三大任务。但随着社会发展,国际上已对工程项目管理提出了三项新的任务和目标,即完善项目使用功能策划、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与安全,后者是项目管理传统三大任务无法涵盖的,但又是社会发展的方向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潮流。所以,不论政府是否明确提出,这也将成为代建人的任务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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