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田县委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工业强县战略的
实 施办 法
(2009年8月1日)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力推进工业强县战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全县将以新田县工业园(含县工业园南区、北区和方达工业区)为招商引资发展工业企业的主平台。力争3年内,新扩建园区面积5平方公里,新引进各类工业企业60家以上,实现新增产值总额20亿元以上,新增税收1亿元以上。
二、政策措施
(一)园区准入条件
1.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达到每亩实际投资强度50万元。
2.落户县工业园南区和北区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必须达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其中厂房及配套设施投入不低于60%,下同)的工业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实施办法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以冶炼、开采和初次加工我县矿产资源的企业及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除外)。
3.落户方达工业区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必须达500万元以上(其中厂房及配套设施和生产设备投入不低于70%)的工业企业(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二)供地政策
4.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须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得低于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5.土地出让金可分5年付清,第一年首付2万元/亩后可使用土地,待剩余土地款交清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6.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每亩成交价10%的奖励金,用于企业厂房建设投入,并发放土地使用证。奖励金由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及时核发给企业。
7.新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投入: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土地投入,以实际投入数为准,下同)及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用地6.4万元/亩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用地4.4万元/亩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用地2.4万元/亩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用地1.4万元/亩的奖励。奖励金由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及时核发给企业。
8.鼓励投资开发新的工业园,凡投资达5亿元(不含土地投入,以实际投入数为准,下同)及以上的,在其园区内安排20%的综合用地;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在其园区安排15%的综合用地;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在其园区安排10%的综合用地。新园区用地按4.4万元/亩奖励给投资者,用于园区开发建设。(具体见细则)
9.对入园企业提供“七通”,即通路、电、给水、排水、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由相关职能部门通到企业厂区门口。
10.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且年缴税1000万元及以上,并带来5家以上产业链企业来新投资的,给予更加优惠的用地政策,具体实行“一事一议”,以合同约定为准。
11.土地在正式招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提供到位。
12.企业在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县工业园管委会下达允许进场施工通知,一年内未动工厂房建设的,由县工业园管委会无偿收回未使用土地。
13.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县政府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从事其他合法经济活动,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同意,如改变土地性质应按改变时土地市场价格补足差价款。
(三)税收奖励
14.凡落户县工业园新办的工业企业,自项目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采取先征后奖的形式,可享受以下优惠:
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数额之和每年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每年缴纳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每年缴纳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每年缴纳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专款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税收奖励资金考核由县财政局每年核发给企业。
15.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土地投入)及以上、年纳税5000万元及以上或带来5家以上产业链企业来新投资的,税收奖励实行“一事一议”,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四)费用优惠
16.凡在县工业园的新办工业企业,除企业环评和厂区内接水、接电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费用由企业主承担外,其余本县房地产契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照1988元/亩包干收取,由县政务中心统一收取,县财政局按月分配到各收费单位。企业投产后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的40%收取,且不高于往年的实际收费。
17.由各单位牵头组建和自行组建的各类企业协会、行业协会,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企业或投资商参加,有关单位不得硬性要求企业或投资商入会,更不得强行要求其缴纳会费。
18.凡在县工业园的新办工业企业,免收用水开户费和增容费,不得收取预交电费。
19.凡在县工业园新办的工业企业(高能耗项目除外),年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物价部门核定同类水、电价最低标准分别按0.1元/千瓦时和0.2元/吨的标准进行补贴,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由县工业园管委会按年结算给企业。
(五)用工政策
20.凡在县工业园兴办的工业企业,其员工工资达到本县企业职工人平工资标准的,企业用工需求不够,由县委、县政府量化到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帮助企业招工。
21.凡在县工业园的工业企业,除工伤保险外,其他社保逐步推进。
22.凡在县工业园的工业企业,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且年人均缴税5000元的企业,其员工用工档案完整且自愿在县内企业工作10年及以上的,签订有关协议后,县政府每月补贴该员工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20元;年人均缴税10000元的企业,其员工用工档案完整且自愿在县内企业工作10年及以上的,签订有关协议后,县政府每月补贴该员工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40元。实行补贴的企业员工达不到协议工作年限的,必须归还县政府补贴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金转出手续。由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按年核补给用工企业。
23.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新投资企业,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年产值过亿元、年人均缴税12000元及以上的,其员工用工档案完整且自愿在县内企业工作8年及以上的,签订有关协议后,县政府每月补贴该员工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60元,实行补贴的企业员工达不到协议工作年限的,必须归还县政府补贴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金转出手续。由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按年核补给用工企业。
24.凡在县工业园内新办工业企业工作满10年的企业员工,且用工档案完整的,县政府优先提供一套经济适用房购买指标;双职工享受此政策的,必须一方工作满8年、另一方工作满4年。具有中级职称的员工在园区内工业企业工作满8年,且用工档案完整的,县政府优先提供一套经济适用房购买指标;双职工享受此政策的,必须双方工作满5年。
25.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中层技术人员,在工业园企业工作1年及以上的,县政府每人每年发放年终奖2000元;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博士学位或获得高级职称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工业园企业工作1年及以上,县政府每人每年发放年终奖5000元。由县工业园管委会按年核发给企业。
(六)服务管理
26.县里组建招商、推介、协调、问题查处等专门工作班子,由县委、县政府授权,常年专抓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由政务中心设窗口为外来客商提供“一站式”****、“代办制”服务、“一费制”收费。
27.县工业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必须持“绿卡”才能进入企业检查,任何企业必须见“绿卡”才接受检查。“绿卡”由县优化办负责发放。对重点骨干企业,由县纪委、公安、检察等部门挂牌重点保护。
28.严格限时办结。有关部门接到企业服务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和办结。凡新审批的企业,属县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29.严格部门代办服务制。项目引进按“谁引进,谁服务,谁受益”原则(没有引进单位的企业由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县经委负责),部门从项目引进、********、建设等环节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制。
30.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对外商投资者进行人身住宿检查;不准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拉赞助及索、拿、卡、要;不准随意查、封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和帐目;不准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或扣留;不准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推销产品、介绍就业和承建工程;不准干扰、破坏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
31.银信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32.凡在县内企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上学按区域划分就近入学;企业负责人或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子女可任选一所县属学校就学,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
(七)奖惩办法
33.各省市驻新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中介机构引进在工业园新办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以实际投入数为准,下同)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奖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奖100万元。奖金按年兑现。
34.厚爱企业主及员工。每年度全县组织相关评先评优活动和推荐县、市、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将工业企业主及员工纳入评选、推荐范围。对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以上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安排企业主1名符合条件的人员聘用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解决事业编制。
35.严格责任追究。凡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导致来新投资项目离开新田或减少投资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就地免职;对具体经办人员给予下岗待业处理,下岗待业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属驻新单位的,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分。
三、其他
36.本办法中指工业园未包含石羊冶炼工业区,该区的优惠政策和标准厂房建设优惠政策另行规定。
37.国内外知名大型物流企业、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非工业类企业(以冶炼、开采和初次加工我县矿产资源的企业及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除外)等其他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3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本办法所定有关奖励及政策与此前制定的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共新田县县委办公室、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新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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