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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箭”官员引公正质疑 破格提拔制度为何走样

作者:tlss 文章来源:中华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3/5/21 14:06:02

       破格提拔:警惕有人利用“软规定”

  5月17日,人民日报《破格提拔干部要从严》一文指出,选拔任用干部包括破格提拔干部,一定要落实从严治党方针,选人标准决不能降低、选人程序决不能成为摆设、选人结果决不能失去公正。5月19日,受访廉政专家表示,三个“决不能”体现了中央组织部门正本清源、把关定向的鲜明态度。

  违规破格提拔为何屡屡发生近段时间以来,从湖南省湘潭县27岁副县长徐韬,到广东省揭阳市27岁副区长江中咏,再到安徽省望江县22岁团县委副书记常骏生等,一系列破格提拔事件在网络上不断升温,引起了公众对政府选人用人公正性的质疑。

  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黄红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破格提拔这一制度设计,最初的本意,是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拓宽渠道,为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提供平台,但在实际操作中走了样。”

  违规破格提拔导致干部队伍腐败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杜治洲告诉记者,违规破格提拔时有发生,反映了我国廉政制度的“软化”,说明当前制度执行力低下的局面仍未根本扭转。

  关于破格提拔,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规定》强调,“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由此可见,“破格”也是有规矩的,而且标准更高。

  但黄红平认为,在现行规定中,对于这个“格”是什么,只是一些诸如“突出贡献”、“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等模糊规定,没有硬性规定或具体量化的标准,缺乏针对性和可衡量性。因而,难免有人利用这些“软规定”做出“出格”的事情。

  人事权也要有责任追究

  有媒体报道,近年来,经网友曝光、媒体报道并引发公众质疑的“火箭提拔”的年轻官员有18人,有5人最终因媒体报道而被免职或者自动辞职。仲祖文在《破格提拔要从严》一文中强调,“从严要体现在严格标准上,从严要体现在严格程序上,从严要体现在严明纪律上。”这一提法回答了社会关切,让群众吃了一颗“定心丸”。

  那么,对于“火箭提拔”的“背后推手”,该如何处理呢?有的地方已经给出了答案。安徽省望江县对常骏生免职的同时,免去其父的县编办主任职务,另有8名责任人受到处分。5月13日,江中咏被免去揭阳市揭东区副区长职务。

  杜治洲告诉记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违规提拔干部,有明确的规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和问责。

  黄红平表示,对于违规用人、失察渎职的官员要严肃处理,但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提拔的标准和程序都合规,只是被提拔人自己在后来的工作中犯错,那就不能追究原提拔人的责任;第二种,如果提拔的标准和程序不合规,无论被提拔人是否有工作过错,都应该严格追究原提拔人的责任。对其惩处,要严于一般处理,包括开除党籍和公职,情节严重的,判刑都是应该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必须把人事权装进有责任追究的制度笼子中。

  提拔干部要有压力和责任

  要想遏制违规破格提拔,必须严格把好关。杜治洲认为,我们已经有了破格提拔干部的严格规定,可以说相当详尽完备,但是在科技应用和廉政领导力建设方面还应当加强。另外,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破格提拔信息公开在网络上,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黄红平表示,在制度设计上,对于破格提拔中的模糊性的或软性的标准和程序,要加以明晰化、具体化,使之更具有可操行性。另外,在破格提拔干部的过程中,引入民主监督机制,不仅加强组织部门内部工作程序的自我监督,而且要引入纪检监察部门的异体监督,但更主要的是要强化群众监督。

  此外,还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违规用人、失察渎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对于那些提拔他人标准和程序不合规的干部,要严加惩处,使之感到他每提拔一个干部都有压力和责任。黄红平说:“只有当这种人事权成为一种无形的负担时,被破格提拔的干部才货真价实,才经得住实践检验和群众考问,才能真正实现清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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