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深圳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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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深圳商会章程

作者:深圳商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2/3 17:14: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湖南省深圳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性质:
       本商会是由在湘的深资企业自愿联合成立的组织,为促进湘、深两地经贸合作和人才交流的发展,是经湖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参谋机构。
第三条  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守行业规范;为在湘投资的深资企业及人士提供一个交流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平台;并推动各相关行业的互利双赢、健康协调发展;促进会员与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促进会员与其他商业机构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帮助会员在湘开展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
第四条  本商会隶属湖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商会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地址为:长沙市人民中路467号商会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与建议,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举办企业管理讲座,组织经济学术报告会,请有关专家、学者讲学;
       (三)为深资企业与湖南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对话提供平台,整合民间、政府及各类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政企联络与协商对话机制。
       (四)为企业提供多种服务,诸如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培训服务、人才服务。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增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向企业优先推介湖南省有效益、有前景的招商项目。
       (六)定期出版商会内部会刊《会员之友》,不定期编辑和出版企业管理书刊,组织资料和信息交流。
       (七)组织深资驻湖南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联谊活动,为广大企业人士营建一个高端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员及入会程序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对企业管理有专门研究,或在实际工作中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社会影响的经济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秘书处审查资格后报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免费参加本商会固定活动,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峰会等其他活动;
      (二) 优先获得本商会服务;
      (三)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 对本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会员数据库共享;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商会的工作,随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支持湖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七)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认可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用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认可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发起人筹备资金;
       (二)会费;
       (三)赞助与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独立核算的财务帐目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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