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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取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1/6 15:20:21


湖南省深圳商会

会费收取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商会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湖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湖南省深圳商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
     一、 收入管理
    本商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开具加盖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统一收据, 有关款项及时列入商会收入帐户:
   (一)会费;
商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整合各方资源,发挥职能作用,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社团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通过筹备会参会代表投票决定,制定以下会费收取标准: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二、 支出管理
    本会的经费使用依据民主理财,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湖南省深圳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八个方面: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及商会简
报、会刊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所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
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三、 商会经费开支实行年度预决算制

    秘书长根据商会本年度工作需要,向常务理事会或常务会长办公会报告年度经费预算,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 商会财务开支实行如下审批制

    本会财务开支300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盖章,秘书长审批签字同意后财务报销;本会财务开支超过30000元,由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盖章,秘书长附签,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商会领导审批后财务方可报销。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商会财务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因公事临时需借用公款的,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手续。审批的原则是:借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五、商会的会计组织工作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商会常设机构设专职出纳员一名,兼职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一名,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并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商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会计人员离岗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出纳员的主要任务是登记捐赠费、会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理事会和商会财务分管领导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

    社会团体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六、商会财务收支自觉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审计部门监督
    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集中财力为会员企业办实事。秘书长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 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整理归档。湖南省深圳商会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均手续。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八、 票据管理

   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事项,应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 社会团体依照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湖南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社会团体财务室,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帐外设帐。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九、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各项财产物品的购置必须本着实际需要,要事先编制计划并提出预算,经会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制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湖南省深圳商会
                                            二00七年五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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